三部委:对小于65nm逻辑电路等免征进口关税
财联社3月29日讯,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宣布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财富和软件财富成长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个中,免征入口关税的气象包罗,对集成电蹊径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出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仿、数模殽杂、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体系、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出产企业,入口海内不能出产或机能不能满意需求的自用出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原料、耗损品,净化室专用构筑原料、配套体系和集成电路出产装备(包罗入口装备和国产装备)零配件等。 原文如下: 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财富和软件财富成长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 财关税〔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出产建树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度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税务局,财务部各地禁锢局,国度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服务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财富和软件财富高质量成长多少政策的关照》(国发〔2020〕8号),经国务院赞成,现将有关入口税收政策关照如下: 一、对下列气象,免征入口关税: (一)集成电蹊径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出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仿、数模殽杂、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体系、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出产企业,入口海内不能出产或机能不能满意需求的自用出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原料、耗损品,净化室专用构筑原料、配套体系和集成电路出产装备(包罗入口装备和国产装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蹊径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出产企业和先辈封装测试企业,入口海内不能出产或机能不能满意需求的自用出产性原原料、耗损品。 (三)集成电路财富的要害原原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出产企业,入口海内不能出产或机能不能满意需求的自用出产性原原料、耗损品。 (四)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出产企业,入口海内不能出产或机能不能满意需求的净化室专用构筑原料、配套体系和出产装备(包罗入口装备和国产装备)零配件。 (五)国度勉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计划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切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出产企业和先辈封装测试企业)入口自用装备,及凭证条约随装备入口的技能(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海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入口商品目次》、《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入口商品目次》和《入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能设备和产物目次》所列商品除外。上述入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干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按照海内财富成长、技能前进等环境,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度成长改良委、家产和信息化部对本关照第一条中的特色工艺范例和要害原原料、零配件范例当令调解。 三、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时代入口新装备,除《海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入口商品目次》、《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入口商品目次》和《入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能设备和产物目次》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承认的税款包管,准予在首台装备入口之后的6年(持续72个月)限期内分期缴纳入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持续12个月)依次缴纳入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装备入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时代,海关瞄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四、支持集成电路财富和软件财富成长入口税收政策打点步伐由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国度成长改良委、家产和信息化部另行拟定印发。 五、本关照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验。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入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六、自2021年4月1日起,《财务部关于部门集成电路出产企业入口自用出产性原原料 耗损品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02〕136号)、《财务部关于部门集成电路出产企业入口净化室专用构筑原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题目的关照》(财税〔2002〕152号)、《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 信息财富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入口自用出产性原原料 耗损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04〕45号)、《财务部 成长改良委 家产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解集成电路出产企业入口自用出产性原原料 耗损品免税商品清单的关照》(财关税〔2015〕46号)废止。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干政策又可享受本关照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干政策的免税入口企业,对统一张报关单,自主选择合用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干政策或本关照第一条第(一)、(二)项相干政策,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 财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6日 宣布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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